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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枣阳市红叶源弱电子有限公司与夏光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红叶源弱电子有限公司,夏光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405号原告:枣阳市红叶源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光武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中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光胜,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枣阳市红叶源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光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枣阳市红叶源弱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红叶源弱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红叶源弱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枣阳市红叶源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