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兰,康其乐,翁红云,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刑初95号自诉人:付东兰,女,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自诉人:康其乐,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自诉人:翁红云,女,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人:徐超,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自诉人付东兰、康其乐、翁红云以被告人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三自诉人以与被告人徐超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付东兰、康其乐、翁红云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德芳审 判 员 李小娜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