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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章加法、章敏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加法,章敏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加法,曾用名“章加发”,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枞阳县。2016年9月5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寄押于慈溪市看守所,2016年9月14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敏,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租住安徽省枞阳县。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重婚罪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加法、章敏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被告人章加法及其辩护人董海成、被告人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3月1日,被告人章加法与吴某在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合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0年至今,章加法在未与其合法登记的妻子吴某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章敏在明知章加法未与其妻离婚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章加法与章敏于2011年生育一女。公诉机关就指控的前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章加法有配偶、章敏明知章加法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加法、章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章加法的辩护人对指控章加法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章加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二、章加法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章加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991年3月1日,被告人章加法与吴某在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2008年2月,章加法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但未与吴某解除婚姻关系。2009年,被告人章敏因承租章加法位于枞阳县横埠镇将军路菜市场的门面房得以结识章加法。2010年至案发前,章加法在未与其妻吴某离婚的情况下,章敏在明知章加法有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在枞阳县横埠镇、枞阳镇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11年3月生育一女。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朱某、胡某1、江某辨认章敏的笔录,江某辨认章加法的笔录,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法物)鉴字【2016】49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婚姻证明,抓获经过、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章某、刘某、朱某、胡某1、江某、胡某2的证言,被告人章加法、章敏的供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加法有配偶而与被告人章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章敏明知章加法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章加法、章敏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章加法的辩护人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章敏的女儿年幼且随章敏生活,结合章敏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章敏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对章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章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加法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之前羁押的16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二、被告人章敏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钱程玲人民 陪 审员 陈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李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