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光明、黄静、惠州市联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李光明,黄静,惠州市联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初2004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王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雨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光明,男,汉族,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黄静,女,汉族,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惠州市联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1元,收取14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