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俊杰与黄玉珍、郑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杰,黄玉珍,郑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847号原告:郭俊杰,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玉珍,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文瑞,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郭俊杰与被告黄玉珍、被告郑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郭俊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俊杰负担。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