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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怀坊与魏知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坊,魏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坊,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魏知忠,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王怀坊与魏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魏知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怀坊货款8863元;二、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王怀坊负担4元,被告魏知忠负担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知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王怀坊向本院提供的车牌号苏C×××××的车辆财产线索,经核,被执行人魏知忠名下并非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怀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魏知忠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魏知忠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知忠具体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魏知忠具体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怀坊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王怀坊申请执行魏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