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韩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韩某2,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韩某3,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韩某1与被执行人韩某2、韩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