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保义与庞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义,庞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455号申请人刘保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庞丽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2009)建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至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庞丽丽62×××61账户内17000元;扣划庞丽丽62×××59账户内5230元;二、该款划拨至中国农业银行建三江支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8×××6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