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谭国英与高祥武、高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英,高祥武,高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198号原告:谭国英,女性,汉族,1968年02月08日出生,住安龙县。被告:高祥武,男性,汉族,住安龙县。被告:高建松,男性,汉族,住安龙县。原告谭国英与高祥武、高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谭国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国英负担。审判员 韦景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祥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