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8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谭国英与高祥武、高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英,高祥武,高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198号原告:谭国英,女性,汉族,1968年02月08日出生,住安龙县。被告:高祥武,男性,汉族,住安龙县。被告:高建松,男性,汉族,住安龙县。原告谭国英与高祥武、高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谭国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国英负担。审判员  韦景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祥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