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福江与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江,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韩福江。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福江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