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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向元禄与魏洪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元禄,魏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向元禄,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洪德,男,汉族。向元禄申请执行魏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元禄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元禄尚未受偿金额4.3万元。因被执行人魏洪德下落不明,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元禄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洪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权利人向元禄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4.3万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