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郑学平与陈钦乐、王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平,陈钦乐,王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446号原告:郑学平,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钦乐,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命瑞,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钻,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学平与被告陈钦乐、王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学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平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计1696元,由原告郑学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芽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伟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