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32号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广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价款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