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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慧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4号原告杨慧委托代理人刘革。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鲍建平。委托代理人施平平。委托代理人楼惠英。第三人张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诉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晓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杨慧以其与第三人张晓东达成和解,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慧负担。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