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胡艳飞、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江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艳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江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064号原告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旭辉路万华岩镇雷大桥村。法定代表人邓曦,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和升,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胡艳飞,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江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区北湖路27号。法定代表人雷云远,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艳飞、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郴江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纳新人民陪审员 曹和平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