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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祥顺、黄腊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祥顺,黄腊华,钟友环,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江天牧业科技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顺,男,0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晨,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腊华,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友环,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江天牧业科技园,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冯岭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腊华。上诉人王祥顺诉被上诉人黄腊华、钟友环、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江天牧业科技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祥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祥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汤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