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蒙晓平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晓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晓平,男,1975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漾检刑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晓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蒙晓平在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下街村,以300元的价格向一不知名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蒙晓平将该枪支放置在家中正房客厅里。2016年9月13日,该枪支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顺濞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蒙晓平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枪支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枪支弹药鉴定书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晓平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蒙晓平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能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晓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扣押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一支,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蒙晓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晓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