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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晓飞、叶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飞,叶国栋,李诚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飞,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国栋,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韦振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瑞阳,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诚志,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吴晓飞因与被上诉人叶国栋、原审被告李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7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飞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