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婉萍与浙江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婉萍,浙江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893号原告:陈婉萍,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浙江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代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婉萍诉被告浙江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婉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婉萍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