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傅军豪与丹江口汉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军豪,丹江口汉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13号申请人:傅军豪,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浙江省丽江市人,丹江口市天扬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丹江口汉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宁,男,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傅军豪与被申请人丹江口汉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汉和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军豪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鄂038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丹江汉和公司所有位于丹江口市右岸翰林华府13号、14号、15号、16号共102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申请人傅军豪的丹江口市天扬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丹江口右岸均州老街商业用房745.15平方米,价值186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已于2017年5月16日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81执保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