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陶荟琼申请执行杨琼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76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6月21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存款,于2017年3月1日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云A2GG**号的车辆(未控制),于2017年5月11日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共有的位于武定县狮山镇环西新村91号证号为武房权证近字第021**号的住房(属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杨琼祯现下落不明,已上网追逃,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9执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