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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5246乔夫金与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夫金,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246号申请人乔夫金,男,195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府前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杰。乔夫金与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乔夫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50元,执行费为25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市汾湖镇府前路北侧厂房内的部分涉案资产(气电混合型托辊连续网带式生产线1套),本院在执行中委托苏州中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51400元。后本院裁定司法拍卖上述资产,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流拍,后于2017年4月27日的变卖活动中,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25700元。因上述款项尚不足支付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名工人工资,故本院即召集全部工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人一致同意《关于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人工资分配方案》,按照上述分配方案:第一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总计2190元,鉴定评估费3510元,税费0元、公告费0元;支付执行中实际执行费用(实际保管费用及房租金)0元。总计5700元。第二步:一般债权受偿。被执行人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关于被执行人为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5.14万元。后本院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司法拍卖,第一、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于2017年4月27日的变卖活动中,上述机器设备以225700元成交。上述拍卖款,扣除20000元给付抵押权人苏州山鹰健康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费2190元,评估费3510元后剩余200000元,因工人工资总额为574251元,故分配比例为200000/5742510≈34.82%。根据上述分配方案,本案可分得823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市汾湖镇府前路北侧厂房内的部分涉案资产(气电混合型托辊连续网带式生产线1套),本案可分得8234元。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