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刁家鸣与肖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家鸣,肖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416号原告:刁家鸣,男,195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信,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聪,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祈友,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刁家鸣与被告肖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刁家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刁家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婧妍人民陪审员 辜绍仁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