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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范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6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慧,现住长岭县。上诉人范慧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范慧上诉请求:撤销(2017)吉0722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起诉常泰宾馆拖欠工资一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认为,我们是在国企单位就业,而且是有人事编制的,只不过就是没有财政编制,常泰宾馆的是独立的法人,我个人认为我持常泰宾馆给我出具的欠据诉拖欠工资一案,属于民事纠纷,长岭县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示撤销原审裁定,予以受理。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仅包括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范慧诉事业单位拖欠的实发工资与档案工资之间的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范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冲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哈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