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涂明海申请执行陈冬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明海,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67号申请人:涂明海,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绵阳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新征村。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神泉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冬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县塔水支行帐户存款6100元扣划至安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 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