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思邦自行车配件(佛山)有限公司、蒋俊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思邦自行车配件(佛山)有限公司,蒋俊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97号申请人思邦自行车配件(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FeikeSpanning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晋,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蒋俊标,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申请人思邦自行车配件(佛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俊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7]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思邦自行车配件(佛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由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思邦自行车配件(佛山)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思邦自行车配件(佛山)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思邦自行车配件(佛山)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审 判 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