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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515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卫辉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