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515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卫辉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