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申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申·比亚乔佛山摩,黄山市申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527号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显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云,系原告员工,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黄山市申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21号昱丰苑6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704194521(1-1)。法定代表人:梁海军。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申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山市申乔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场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彭宜现审 判 员 孔庆强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