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自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自然,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查获,29日被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自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自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自然于2016年6月26日9时许和朋友在泉州市洛江区X海鲜楼喝酒。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自然驾驶一部闽C×××××号二轮摩托车沿万福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洛江区万福街X小区旁边,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及时发现驾驶一辆环卫三轮自行车正停靠在事故路段的被害人刘某而采取措施不及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自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自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轻伤二级。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在泉州市X医院将被告人杜自然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杜自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自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泉洛)公(刑)鉴(医伤)字[2017]1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华闽司鉴〔2016〕毒检字第39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泉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查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自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杜自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杜自然醉酒驾车上公路致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且案发后赔偿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㈡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自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羚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在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㈣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㈤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㈧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