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173周洪飞与黄永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飞,黄永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173号原告:周洪飞,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黄永健,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周洪飞与被告黄永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涵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