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5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志安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安,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904号原告:陈志安,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被告:罗全,男,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陈志安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陈志安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61元,但原告陈志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陈志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瀚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