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胡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强,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羁押,15日被刑事拘留,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人胡志强的辩护律师。辩护人胡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是被告人胡志强的哥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胡志强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这帝临路5号楼下,以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邹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25000元的粤J×××××号黄色五菱小型普通客车。2016年9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在开平市水口镇鹏泰购物广场门口停车场,以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麦某停放在该处价值72760元的粤J×××××灰色日产小汽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麦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报告,车辆权属登记信息,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强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8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志强退赔被害人邹务其共25000元,退赔被害人麦梓健72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谭敏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