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与高乾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高乾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6-3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272-6。法定代理人:徐建中,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乾英,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再审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诺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乾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诺得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高乾英故意隐匿诺得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一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手段的情况下公告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其与高乾英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其一直依据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高乾英与诺得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诺得公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履行一定协助义务。但诺得公司未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及其他协助义务,故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诺得公司未履行合同的通知义务致使债权转让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属根本违约,一审判决解除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诺得公司所称高乾英故意隐匿其地址及联系方式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向诺得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住所地送达无果后公告送达并无不当。综上,诺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