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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泰来供电公司与东楷康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供电公司,齐齐哈尔东楷康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500号原告:泰来供电公司,住所地泰来县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晓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男,供电公司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男,泰来县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东楷康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丽,经理。原告泰来供电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东楷康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泰来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电费33312.87元,违约金86390.46元,合计119703.33元,同时判令被告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日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欠电费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泰来供电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被告不出庭,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来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00元,退还给原告泰来供电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奚 慧审判员 刘 群审判员 薛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