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段伟华、康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段伟华,康金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386号原告:王春玲,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朋,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伟华,女,1981年12匜2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康金龙,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光明路24、25号。主要负责人:袁淑英,总经理。原告王春玲与被告中段伟华、康金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春玲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