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盛忠刚与王风良、莱州市云石工艺、中保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忠刚,王风良,莱州市云石工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371号原告:盛忠刚,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积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风良,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云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风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艺,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被告王风良、莱州市云石工艺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宋书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忠刚与被告王风良、莱州市云石工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盛忠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子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