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高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如东新迪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瑞视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高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如东新迪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瑞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399号原告:常熟市高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光明村蔡家桥。法定代表人:支国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东新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法定代表人:杨新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临沂瑞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前十街交汇处美多现代城2C号楼03A21室。法定代表人:提陆军。关于原告常熟市高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新迪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瑞视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高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高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高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高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欣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