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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丰顺县人民法与罗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罚金一案,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由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缴纳罚金10万元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到庭表示,其因失去公职,目前无业,亦无经济来源,目前无能力一次性缴清罚金,但其表示愿意按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于每年年底缴交,并于2017年3月7日主动缴纳本年度的12000元。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拥有丰顺县汤坑镇锦江美景城A区小高层第XX幢XX房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X)一套,该房产目前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未超出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范围,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暂时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主动制订了还款计划,并自觉提前缴交了本年度的12000元。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拥有丰顺县汤坑镇锦江美景城A区小高层第XX幢XX房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一套,该房产目前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未超出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范围,据此,本院暂时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上所述,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