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增远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增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038号罪犯刘增远,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增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4862.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增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增远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4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增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增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增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刘增远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增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