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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李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李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4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黄君能,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李汉玲,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顺建(均)罚〔2016〕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一巷15号边(宗地号:068068-W101)面积为84.92平方米的土地。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顺建(均)罚〔2016〕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被执行人李汉玲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一巷15号边(宗地号:068068-W101)面积为84.92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事项,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书等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申请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一巷15号边(宗地号:068068-W101)面积为84.92平方米的土地的事项,本院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该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均)罚〔2016〕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盛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