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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方罗强与叶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罗强,叶兆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133号原告:方罗强,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兆芝,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方罗强诉叶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方罗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罗强撤回对被告叶兆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方罗强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