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方罗强与叶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罗强,叶兆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133号原告:方罗强,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兆芝,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方罗强诉叶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方罗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罗强撤回对被告叶兆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方罗强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