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斯军与南文杰、南发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斯军,南文杰,南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南斯军,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执行人:南文杰,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执行人:南发祥,1955年8月24日,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南斯军申请南文杰、南发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为执行案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文杰在法院督促下履行了判决部分内容后,并就剩余案件款的履行期限同申请执行人南斯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郑克永审判员 张鸿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