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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7092李兆乐与张龙、沈秧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乐,张龙,沈秧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092号原告:李兆乐,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龙,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沈秧花,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李兆乐诉被告张龙、沈秧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李兆乐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