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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继轲与李冰、咸印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轲,李冰,咸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458号原告:马继轲,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李冰,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咸印忠,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马继轲与被告李冰、咸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马继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继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继轲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马继轲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