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继轲与李冰、咸印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轲,李冰,咸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458号原告:马继轲,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李冰,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咸印忠,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马继轲与被告李冰、咸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马继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继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继轲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马继轲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