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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窦梓僮与胡家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梓僮,胡家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窦梓僮(曾用名窦海鹤),女,1984年2月18日生,回族,纹绣师,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胡家诚(曾用名胡铁峰),男,1981年1月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梓僮与被执行人胡家诚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7年3月、4月婚生女胡元梓伊抚养费共计16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3月、4月婚生女胡元梓伊抚养费共计1600元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