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姚正东申请执行汪习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正东,汪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姚正东,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1月,住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人汪习全,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住赫章县辅处乡辅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汪习全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AAAAAAAA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付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