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徐永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徐永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90号。主要负责人:陆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坤,女,该支行员工。被告:徐永生,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被告徐永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