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与罗拾基、罗雄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罗拾基,罗雄文,关卫东,罗艳芳,关芬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69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人民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43206-5。负责人:陈均练,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认东,该联社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任,该联社办事员。被告:罗拾基,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罗雄文,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关卫东,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罗艳芳,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关芬秩,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诉被告罗拾基、罗雄文、关卫东、罗艳芳、关芬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计574.5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雷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