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邹培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邹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四里岔。法定代表人:嵇宝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培俊,男,1970年10月17日生,住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培俊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12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随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