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6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方川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方川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花园街5号二楼自编201之一。法定代表人:孔燕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锦婷,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方川仪,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川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川仪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541.02元、违约金2099.32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方川仪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方川仪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方川仪名下仅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花园街7号1603房的房屋一套。关于上述房屋,本院已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作轮候查封,经查,该房屋已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13)穗荔法执字第1803号法律文书首封,本院已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本院需等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复函,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川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方川仪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所需的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本案终本院认为,经执行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房屋暂不能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钺铃 来自